親愛的同學:
你好!你的問題已收到,仔細研究后,幫助你解答如下。
原則是屬于《資產減值》準則規范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在相關資產持有期間不得轉回,其他準則規范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滿足條件可以轉回。
減值準備不得轉回的有:固定資產(含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無形資產、 以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商譽、長期股權投資、使用權資產。
減值準備可以轉回的有:存貨、合同資產、金融資產(如應收款項、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金融負債(財務擔保、 貸款承諾)、持有待售資產和處置組、遞延所得稅資產、合同履約成本、合同取得成本。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為努力的你點贊!
鄔鄔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