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同學,你好!
你的問題已收到,仔細研究后,幫助你解答如下。
1、累積帶薪缺勤:一般是年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2024年)的帶薪缺勤,本期(2023年)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2024年)使用。
2、選項B: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說法錯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意思是:因累積帶薪缺勤發生的職工薪酬,應該在職工提供服務當年確認,不應該在實際缺勤當年確認。例如,職工本來2023年可以休假但沒休,可以在2024年休,但因為職工是2023年為企業提供服務才能休2023年的假,只不過推到2024年才休假,企業應該在2023年就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不應該在2024年實際缺勤時才確認。
3、選項D:累積帶薪缺勤應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說法正確。
意思是:比如職工2023年的5天年假都沒休,都推到2024年才休,職工工資200元/天,企業應付職工薪酬原本是1000元。但企業預計職工2024年只會休4天,應該以預期支付金額800元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祝你順利通過考試!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