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規定,持有待售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需單獨列示為流動資產。這一處理方式源于該類資產的特殊屬性:當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被明確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其預計出售時間通常不超過一年,符合流動資產的定義。會計準則通過設置"1481持有待售資產"科目單獨核算,并要求在報表中將相關資產與負債分別列示,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反映企業資產流動性狀況。

原作為非流動資產核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在被劃入持有待售類別時,需通過借貸方科目結轉處理。具體操作需借記"持有待售資產"科目,貸記原資產科目,同時結轉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等備抵科目。這種會計處理實質上是將長期資產的剩余價值重新歸類為短期可變現資產,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資產負債表編制時需注意三個要點:一是持有待售資產不得與相關負債抵銷,需分別在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項目下列示;二是需單獨披露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情況;三是若涉及處置組,需整體列示但保持資產與負債的獨立反映。這種處理方式既滿足會計信息可比性要求,又便于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短期償債能力。
該考點在注冊會計師考試中通常結合具體案例考查:
建議考生建立"條件判斷-會計處理-報表列示"的三步學習法,重點理解資產持有待售狀態對企業財務指標的影響機制。斯爾教育基礎班課程通過動態流程圖解,直觀展示從非流動資產到持有待售資產的轉化過程,配套《只做好題》專項訓練可強化實務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