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買賣合同是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的核心考點,涉及買賣合同的特殊形式,考生需重點掌握其定義、試用期限確定規則及視為購買的條件。2026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將于9月5日至6日舉行,經濟法科目考試時長為120分鐘,試用買賣合同作為高頻考點,常出現在案例分析題中。斯爾教育提醒考生,及早復習該考點能提升答題準確率,避免失分。本考點要求理解試用買賣與普通買賣的區別,重點關注試用期內買受人行為的法律效力,并結合真題強化練習。斯爾教育提供專屬備考資料,如《打好基礎》和《只做好題》,系統覆蓋考點細節,助力考生夯實基礎。

試用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買賣合同形式,指出賣人允許買受人在試用期內檢驗標的物,買受人有權決定是否購買的協議。其核心在于試用期限的約定:如果當事人未明確試用期限或約定不清,依據法律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由出賣人單方面確定期限。試用期內,買受人享有自由選擇權,可以購買或拒絕標的物,無需承擔強制義務。試用買賣不屬于普通買賣的情形包括:約定標的物需經試用符合特定要求時買受人必須購買,或約定第三人認可后買受人必須購買。這些規則源于《合同法》相關規定,旨在平衡買賣雙方權益。中級會計考試中,該考點常結合案例考查期限確定和合同效力,考生需通過實例理解出賣人與買受人的權利義務分配,避免混淆試用買賣與附條件買賣。
試用買賣合同的關鍵考點集中在視為購買的情形和風險承擔規則。視為購買的法定條件包括:試用期內買受人支付部分價款,或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試用期限屆滿時,買受人未作明確表示的,也視為同意購買。不屬于試用買賣的情形需特別注意,如約定標的物試用合格后必須購買,此類約定無效。風險承擔方面,試用期內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試用期滿后風險轉移至買受人。常見誤區包括誤將試用買賣視為附條件合同,或忽略視為購買的默示行為。備考時,考生應結合真題練習,例如:
針對試用買賣合同考點,考生應采用結構化復習方法:先掌握理論框架,再通過真題強化應用。2026年中級會計報名時間為6月12日至7月2日,繳費截止于7月2日18:00,考生需在7月1日12:00前完成信息采集。備考步驟建議:
斯爾教育在中級會計培訓領域處于領先地位,崔宇老師主講中級《經濟法》,課程涵蓋試用買賣合同等高頻考點,通過案例教學提升考生理解力。付湘鈞老師同樣專注經濟法,其課程強調實務應用。考生可通過斯爾APP免費使用題庫功能,包括歷年真題和模擬試卷,強化考點記憶。備考期間,建議定期參加斯爾模考,結合《考前劃重點》資料查漏補缺。試用買賣合同作為經濟法重要內容,考生需投入足夠時間練習,斯爾教育全程支持,助力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