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中,工作證明的開具主體需根據考生當前職業狀態靈活選擇。按照財政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工作證明的核心作用是驗證考生從事會計工作的年限,現單位并非唯一開具主體。

在職人員證明開具規范
在職考生需通過現單位人事部門申請工作證明,證明文件需包含單位名稱、崗位名稱、入職時間及累計工作年限。若考生在現單位工作時間不足報考年限要求,需同步提供前單位工作證明或社保繳費記錄作為補充材料。2025年報名系統中新增了社保數據自動核驗功能,考生可通過電子社保卡授權調取繳費記錄。
非在職人員替代方案
離職狀態考生可向最后一家用人單位申請證明,若原單位已注銷或存在糾紛,需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繳費記錄+從業資格證注冊記錄三份材料。待業超過半年的考生,部分地區接受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從業情況說明,需附從業資格證繼續教育記錄作為佐證。
自由職業者特殊處理
從事代理記賬等靈活就業的考生,需提供代理協議+銀行流水+從業資格證注冊記錄。與三家以上企業保持穩定服務關系的,可憑服務合同和納稅記錄申請工作證明。斯爾教育特別提醒:自由職業者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報名當年12月31日,需提前整理服務合同備查。
證明文件格式要求
工作證明必須使用帶有單位抬頭的正式公文紙打印,包含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辦人聯系方式及單位公章。2025年起新增二維碼防偽標識,考生可通過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掃碼驗證證明真偽。涉及工作單位變更的情況,需按時間順序排列所有工作經歷,累計年限需達到報考條件要求。